致亓宗宝院长的第二封信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21 点击:290

尊敬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亓宗宝院长:

  我叫何立新,2011年3月10日我写信向您反映关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办案》一事。2011年3月16日15时我接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的电话通知,叫我16时去拿(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同时也接到了民一庭书记员的电话通知,叫我17日15时到法院找我的案件承办人徐占理法官。我的判断是您收到了我的反映材料后做出了处理。当我看到(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后感到非常失望。我认为处理这个问题的有关领导只要看了我的反映材料,对照案件调查了解阅卷查证,只要有认真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决不会草率的下达这个错误判决书。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原告何立新无证据证实被告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对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我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理由是,他是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他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绝大部分财产的情况下,将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财产进行了三次违法恶意出售,并且实际收到了购买人赵培领1733.235万元的付款,而且我提供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另一案件的生效判决书(临民再初字10号)作为证据,该判决书明确记载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出售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过程中,其中一次得到出售款900万元。被告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关于临沂亚翔水泥厂改制及财产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清晰显示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出售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与赵培岭每次签定合同的时间和出售价款。明确记载截止2002年4月临沂亚翔水泥厂购买人赵培岭共付给白沙埠镇人民政府1733.235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提交铁证如山的证据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无法改变的事实。

  我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五个民事案件,现已判出了四个错误案件。遗憾地是第四个案件,即:(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是您收到我的反映材料后下达的,第五个案件近期也会下达,照此情况下去其判决结果令人堪忧。五个案件判出了四个而且都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案件。是不是枉法裁判案件您是法学博士和法律专家,您看了案卷以后自有定论。我认为一个法院出现一两个错案还可以谅解,可是我一个人的五个案件判出了四个而且全都判错了,这就足以说明监督管理上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我希望您能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处理。

  请求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挤出一点时间组织信访、纪检和审委会的有关领导接访我一次,我要与您和您的团队面对面的指明这四个案件的错误之处。《最好安排在(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案件的上诉期以内》我期待早一天得到通知。

后附:

一、(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2004)临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三、被告提交的证据《关于临沂亚翔水泥厂改制及财产情况的报告》

四、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讲话: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信访人:何立新

                                   手机:18605391266

                                   20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