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亓宗宝院长的第一封信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10 点击:312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办案

尊敬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亓宗宝院长:

  我叫何立新,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贾村。

    我自1999年至2009年期间,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了五个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存在明显的违规违法问题。2008年以来我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方民院长、朱孔波庭长、姚军庭长写信反映法官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但是都没有得到认真处理。

下面依据我本人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五个民事案件作为证据,来证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存在监督管理严重失控,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法官受贿索贿严重腐败,枉法裁判等问题,我请求您尽快调查处理。

    第一枉法裁判案:案号(2009)临民一终字第1160号,上诉人何立新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临沂亚翔企业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借贷纠纷一案。我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理由是,他以企业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身份,将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财产进行了三次恶意出售,并且实际收到了购买人赵培领1733.235万元的付款,而且我在一审提供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的生效判决书(临民再初字10号)作为证据,该判决书明确记载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出售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过程中,其中一次得到出售款900万元,被告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关于临沂亚翔水泥厂改制及财产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明确记载截止2002年4月临沂亚翔水泥购买人赵培岭共付给白沙埠镇人民政府1733.235万元的事实,但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何立新没有证据证明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为由,判决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在原被告双方提供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这样判决肆无忌惮到了极点,这是明显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第二枉法裁判案:案号(1999)临经终字第308号,(2001)临经再字第49号。我父亲何友高于1997年诉被告临沂市商业银行汇票交换过错赔偿纠纷一案。在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是临沂市商业银行赔偿何友高全部损失282000元,临沂市商业银行不服,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临沂市商业银行赔偿何友高损失141000元,何友高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驳回何友高的全部诉讼请求,何友高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申诉人何友高、被申诉人临沂市商业银行进行听证,听证后立案转至审判监督庭审理,审监庭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未进行开庭审理,后来书面通知驳回再审,何友高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再审。200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函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审查。2009年6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按规定下达裁定,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由,法官孙丹一口头通知了何友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显违反法律程序,违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立案审查决定。2009年6月9日何有高第二次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7) 民一监字第514-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下达了开庭传票。2011年1月11日9时,由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崔庆荣、审判员吴继刚成立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再审。我相信近期会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枉法裁判造成的典型错案。十三年来给申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给国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应该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反思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第三枉法裁判案:案号(2008)临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何立新、惠广生诉被告王士良砂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承包合同违背了《矿产资源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签订的砂塘承包合同无效,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偏偏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并且错误的采信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前后出具两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范围内采砂数量相差12000立方米的证明。因此他们所出示的证明既不具有真实性,又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评估资质),所以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却采信了明显虚假的证明。这个案件的审理程序更是严重违法,自2008年3月10日立案,由民一庭法官尤洪杰主审,在尤洪杰承办期间共计开庭五次,每次都是尤洪杰自己审理自己记录。后来原告发现在第一次的开庭笔录中补加了一份证明笔录,只有被告和被告代理人的签字,经阅卷查明是被告2008年12月8日提交的,因这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时间220天。第五次第六次笔录也没有原告的签字,并且原告也没有得到开庭通知,这三次开庭笔录是法官尤洪杰私自添加进去的,其目的不言自明,法官做假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原告书面向民一庭姚军庭长反映尤洪杰在审理案件期间,有受贿索贿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申请撤换主审法官尤洪杰,经姚军庭长调查落实后当日决定撤换,并且成立了新的合议庭由邹海波主审。2009年5月26日9点开庭后,法官邹海波书记员蔡明峰到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在现场说看不出采砂的迹象。依照法律规定应采取勘验制图和勘验笔录,但是案卷中并没有。经过长达近两年的审理,2009年11月2日终于下达了一个贪赃枉法的判决书。经了解虽然名义上撤换了主审法官尤洪杰,但是实际上这个案件的判决书还是尤洪杰写出来的,听起来不可思议但却是事实。

    第四久拖不审不判案:案号(2009)临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于2009年2月24日在兰山区法院立案,并下达于2009年3月16日15时在银雀山法庭开庭的传票。 2009年3月10日无故把案件调到民一庭由林令强法官承办,2009年3月16日又调给民二庭由刘国良法官承办,2009年3月26日又调回立案庭,我问什么原因,刘国良和杨纪秀庭长说是院领导的安排,我问立案庭张朝霞庭长,张庭长说案件超过了兰山区法院诉讼标底五百万元的权限,须上呈中级法院。我的诉讼请求不足三百万元,当初立案是经过张朝霞庭长、陈克忠副院长、凌平副院长审查签字同意立案的,后经市人大上访总算是立了案,并且下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是2010年1月11日9时,然而到了开庭的前两天又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我多次请求尽快开庭,主审法官徐占理说领导正在协调你等着吧。拖至2010年11月1日才开庭审理,这个案件自2009年2月24日在兰山区法院立案至今已超过两年多至今未判,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法院个别领导乱用职权严重插手干预。

    第五久拖不判案:案号(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亚翔水泥厂、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欠款一案。于2001年6月29日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本案已开庭审理但未下达判决书。2003年4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但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送达中止审理的裁定书。2003年12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宣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的裁定。于是我书面申请尽快恢复审理尽快判决,然而主审法官孙家栋说由于人事调动,该案卷宗找不到了并说想办法给找,直到五年后的2008年5月份才找到,然后把案件转给民二庭并成了新的合议庭由陈芳法官承办,经两次开庭至今未判,案件从立案至今已接近10年。现承办法官陈芳说合议庭已拿出判决意见,并报给了陈思贤庭长,我问陈思贤什么时候能下达判决书,陈思贤说给分管院长汇报以后。  

  以上五个案件判出三个枉法裁判案,一个立案长达一年半不审两年之久不判,另一个长达十年审而不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事实是明显的。长期以来就缺乏真正的监督管理,错案追究制度形同虚设从来就没有严格的落实过,管理长期处于放任自流严重失控状态,领导干部严重失职渎职,是造成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

    请求事项:

请求尊敬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亓宗宝院长对下列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一、请求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处理。

二、请求对主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法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三、请求对尤洪杰受贿索贿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

四、请求对我的五个案件提交审委会和纪检组进行联合依法审查,并且要追究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请求对我的两个久拖不判案件立即下达民事判决书。(即:2009年2月24日立案由民一庭徐占理法官承办,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2001年6月24日立案由民二庭陈芳法官承办,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被告临沂亚翔水泥厂一案)。

    我看了您的简历和您发表的文章《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对您肃然起敬。省委决定任命您担任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相信各级领导对您寄予厚望,希望早一天看到您的改革成果。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对您这样的学者型法律专家型的院长,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工作,从心里表示欢迎同时充满了更多期待,您的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

    我本人的一点建议:

  我认为您的工作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

    一要抓紧时间组织广大干警加强组织纪律学习教育,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努力学习提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需要提高法官实际工作中的调解能力。

    二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化。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五项禁令》《法官处分条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制定科学管用的具体措施,真正让法官自觉遵守真正能够自我约束自己,让腐化堕落的法官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不改悔修正自己的错误意识和行为,就要自己打自己的饭碗,就会从法院的大门迈进监狱的大门。

    三要向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管理先进的法院虚心学习,要有短期内赶先进超先进的决心和勇气。我相信没有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就没有刚正不阿的正气,更没有公平正义的判决。如果这基础的第一步都做不到那就不可能有第二步可言,您的司法改革之构想将会变成令人遗憾的空洞幻想。

    我所了解的先进法院:我于2003年和兰山区法院的法官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拘留被执行人和查封部分财产。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庭长和分管执行的副院长,给我们留下的印象是,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廉洁高效、严格执法。有必要说一下细节,2003年7月28日10点,我和兰山区法院的执行员来到吴兴区法院王副院长的办公室,说明身份和来意,王副院长热情的递上香烟又倒上茶水,然后又给执行庭办公室打电话安排协助执行。10点30分我们来到执行庭办公室,接待我们的沈法官又递上香烟倒上茶水,请我们坐下并说庭长下去执行案件等会回来,等到11点我说这个时间庭长不回来可能就不回来了,下午上班我们再来,沈法官说再等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庭长下班之前一定会回来的,这是我们院里的规定。过了15分钟庭长果然回来了,了解了案情后执行庭长说被执行人的住址在织里镇距离我们30公里,为了争取时间我现在派车送你们过去,织里镇法庭有我们执行庭的常驻人员,你们一边走我一边打电话给安排。11点58分我们赶到织里镇法庭,庭长和执行员说执行庭长在电话上安排好了,我们准备了三台车十个人,你们1点30分准时过来,我们会当做自己的事情一样协助你们执行好此次任务。我对他们说你们的工作态度和充分准备我非常感谢,现在正好到了下班吃饭的时间,今天中午我请客吃饭以表谢意。他们说你也不能请我们,我们也不能请你们这是院里的规定,此次执行任务非常顺利。事后我买了几条香烟送给他们被他们婉言谢绝,还是那句话这是院里的规定不能收。2010年因执行任务又一次得到了吴兴区执行局的大力协助,他们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和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始终如一使我深受感动。同为一个国家的法院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值得各级领导思考。

    我所了解两级法院存在的腐败现象:

  这些年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辖的各县区法院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

    一、受贿索贿贪赃枉法:有个案件当事人一审败诉,二审经过律师与主审法官和审判长协商当事人拿出一万二千元二人各得六千元,上诉人付款后不久就收到改判胜诉的判决书。有个案件当事人拿出三万元被三个法官均分,答应的事没办成,钱也没有退。有个案件法院执行了十二万元,叫当事人写了十二万元的收据,只给了当事人十万零五千元,执行此案的法官个人索得一万五千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些法官的财产很明显不是正常收入,有些法官七年前只有千元左右的工资,近几年工资逐步提高到两三千元也只能维持正常生活。据我了解并没有其它收入来源,那里来的三四套房产和汽车呢?(每套150平方米以上)换言之七年间受贿索贿金额至少百万以上。

    三、有些法官经常参加赌博,一次输赢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有一次我亲眼所见三个小时输掉十二万元,请问他哪有那么多的赌资呢?有些法官经常与律师和案件当事人一起赌博,有的律师公然讲中级法院某某法官承办的案件只要他代理,判决书都是他写出来的。

我碰到的只是冰山一脚,如果有关部门真的查处,我愿意协助并且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和最管用的调查方式方法,保证在这两级法院查出受贿索贿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的腐败分子百人以上。

信访人:何立新

                             手机:18605391266

                              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