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立新诉被告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二案)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09-11-26 点击:278

上诉人何立新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临沂亚翔企业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借贷纠纷一案。(2009)临民一终字第1160号。

本案点评:

本案与第一个案件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两个案件原告相同都是何立新,被告相同都是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和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

二、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同,都是判决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赔偿原告何立新的借款及利息,都是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理由相同都是原告何立新没有证据证实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

四、原被告双方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相同,不同的是两笔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

所以改判这两个错案当中的一个错案另一个错案就会必然改判,我相信改判此案没有任何困难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