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友高诉被告临沂市商业银行汇票过错纠纷一案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11-11-03 点击:277

本案在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是临沂市商业银行赔偿原告何友高全部损失282000元。临沂市商业银行不服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临经终字第308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故改判判决临沂市商业银行赔偿何友高损失141000元。何友高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1)临经再字第49号,再审结果驳回何友高的诉讼请求。何友高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申诉人何友高被申诉人临沂市商业银行进行听证,听证后立案转至审判监督庭审理,审监庭并未开庭,书面驳回何友高的申诉请求。何友高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200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函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审查。2009年6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书面通知立案审查,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由,法官孙丹一口头通知了何友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违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立案审查决定。2009年6月9日何有高第二次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07)民一监字第514-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后,我已申诉人代理人的身份于2010年11月15日写信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周玉华院长反映本案件的审理经过,引起了周玉华院长的高度重视,并指示审监二庭尽快依法公正审理。2010年12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开庭传票,2011年1月11日9时,由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崔庆荣、审判员吴继刚组成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再审。2011年11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改判了迟到11年之久的公正判决(2010)鲁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再字第49号民事判决和(1999)临经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1998)临兰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817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均由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这是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枉法裁判造成的典型错案。案件发生十四年来给申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给国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应该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深刻思考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本案点评:这是迟到了十一年之久的公正,本来一审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改判各承担一半的损失,而更加荒唐的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驳回申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查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判决书就会发现他们的业务素质实在是太差,就会发现他们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事实。如果这样荒唐这样明显的典型枉法裁判案件不追究承办案件法官的责任,那就是亵渎法律那就是领导失职渎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