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立新诉被告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一案)
原告何立新诉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
本案于2001年6月29日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由原经济庭孙家栋法官承办,已开庭审理完毕,但是未在审限期内下达判决书。2003年4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 2003年12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的裁定。但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下达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的裁定书。我偶然得知后书面申请恢复审理尽快判决,然而主审法官孙家栋说由于人事调动,该案卷宗找不到了并说想办法给找,直到五年后的2008年5月份才找到。然后把案件转给民二庭并成立了新的合议庭由陈芳法官承办,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11年3月16日历经长达九年零九个月终于下达了一个判决结果错误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立新借款762921.4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6月5日起按月利息千分之十八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何立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原告的证据确凿、铁证如山,判决错误的关键之处是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对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定。本案判决生效后原告何立新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12年10月1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鲁检民抗【2012】206号民事抗诉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13年11元11日作出(2013)鲁民提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3年11月2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迟迟不予判决。2014年6月30日我写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亓宗宝院长反映,2014年7月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冠龙庭长电话联系我,约我于当日下午三点见面,见面后王冠龙庭长说亓院长接到我的第六封信后非常重视,对我反映的问题亲自作了以下安排。亓院长当面要求审监庭李庭长和案件承办人刘华东对我(何立新)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一要公正审理,二要尽快结案,并且嘱咐不能超审限。但是在审限期内还是未能判决,于是2014年9月22日我又给亓宗宝院长写信反映请求督办。2014年10月20日审监庭李庭长、案件承办人刘华东,在刘华东办公室给我看了我(何立新)诉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准备下达。我看完判决书后刘华东问我老何有什么看法和意见吗?我说有,第一案件严重超审限我有意见。早在2013年11月2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的裁定书。虽然此次改判白沙埠镇政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注明:原判决白沙埠镇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我认为还是作出了明显的错误判决。因为判决书载明判决白沙埠镇政府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60万元不够我的实际执行金额。如果现在进行执行本息应该在300万元以上。我提交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白沙埠镇政府以出售亚翔水泥厂的方式实际收到购买人交付的出售款2400余万元。我当场与李庭长和刘华东质证了案卷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庭长和刘华东发现存在认定收款金额证据上的失误。刘华东说案卷看了好几遍看的头痛,并且说由于个人水平所限也可能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李庭长说我们再研究一下。(主要证据质证意见附后)最终采纳了我的建议暂停下达判决书,好好研究一下尽快给领导汇报再作决定。2014年10月28日我电话问李庭长研究了吗,李庭长说马上安排。2014年11月3日我电话问李庭长研究了吗,李庭长说研究了意见不一致你再等几天。我已安排我们庭的刘玉桓庭长从头到尾再给你琢磨琢磨看看,他是专门分管民商事的。2014年11月5日我电话问李庭长,李庭长说老何你先别急我们内部的看法对你更有利一些,统一统一意见再给刘院长汇报一下,你再坚持几天。2014年11月12日我电话联系李庭长,李庭长说案子有了比较大进展,昨天白沙埠镇政府派人过来了。我们两个庭长和刘华东一块给他们谈了,这个案子一旦出现大的变动对他们不利,主要还牵扯到其他的案件。他们要了你的电话号码会主动给你联系,回去马上给一把手汇报拿出个妥善的解决办法。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我们一个星期之内给你出结果。我说下个星期一或者星期二再给你电话联系,李庭长说好。到了约定的时间我三天两头打李庭长电话李庭长就是不接电话。我打刘华东和刘玉桓的电话请二位转告李庭长回电话李庭长也不回,现已失信失联四十多天。于是2014年12月22日我再次给亓宗宝院长写信反映亓院长的要求和督办没有起到作用,案件迟迟不予判决已经严重超审限。现在又做当事人双方调解工作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014年10月20日准备下达的错误判决书也可以随便收回更改,并且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的。这充分说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监庭的李庭长、刘玉桓副庭长和承办法官刘华东,对待工作极不认真、极不细致、极不负责、极不严肃、极不公正、及不讲程序、极不讲法律、极不守纪律、极不守规矩。请亓宗宝院长责令审限期作出公正判决。追查超审限的原因,到底是谁在干扰此案。2014年12月31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给我下达了(2014)临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其处置7923261.42元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点评:
一、本案最终改判判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其处置7923261.42元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其处置7923261.42元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足以能够偿还我的借款及利息。但是与我提交法庭的证据证明应该判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出售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过程中实际收到出售款2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还存在着巨大差异和判决不够公正的问题。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已在上诉期内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和重审的过程中发现的种种问题,可以看出确实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纪律涣散,管理粗放,领导滥用权利插手干预,监督考核不力,错案追究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此案重审期间依然存在超审限的问题、依然存在领导严重插手干预审理和判决的问题、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程的问题、存在开庭不规范、存在判决书不规范、存在判决明显不公的问题,甚至被告代理人没有代理手续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的全部过程。
三、造成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象这样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在审理公正的情况下,一般在一年内完全可以终审结案。本案现已长达十五年之久,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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