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亓宗宝院长的第五封信

作者:admin 时间:2012-02-09 点击:522

尊敬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亓宗宝院长

    我叫何立新,您院石副院长2011年12月19日打电话给我商定约谈时间。2011年12月21日10时至12时在石副院长的办公室进行了友好交谈。石副院长对我说,你给亓院长的信我们都看了,我们认为信的内容是正面的,信中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对于我们今后改进和提高工作管理水平是有益的,亓院长非常重视。就我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大概询问和了解,对原告何立新诉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这两个案件进行审查或听证。另外两个案件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和判决已不适应这一规定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我决定自己解决,立案庭滕厚峰副庭长同时在座并作了记录。最后双方约定元旦假期过后一上班就我指责的五个错误判决案件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质证。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我给石副院长电话联系,石副院长却单方面改变了原来双方达成的意见,并且说你要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规定对你的两个案件审查。对于我们做出的判决,一般情况我们是不会这样做的。建议你走其他法律程序,该抗诉的抗诉该申诉的申诉。明确拒绝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辩论质证,不给我第二次约谈的机会。我认为我公开指责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我一个人的五个案件全部办成错误案件,它绝对不属于一般情况,应该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况范畴。

    我的三个请求:

    一、您主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已经超过了一年多,据我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了解,一年来您从未到信访接待室接待过信访群众,这是您的失误。失去了了解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真实情况的机会,失去了了解发现腐败法官承办大量错误案件的机会,失去了了解人民群众反映部分法官违法违纪和在信访过程中遇到的推诿、敷衍、困苦,等机会。试想一下我的五个案件经过网络媒体曝光以后,在社会上、在司法界、在政界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想网络媒体发挥的巨大作用已是尽人皆知的事情,春节假期发生在海南三亚欺诈游客的高价菜,经网友几天的网评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三亚市委书记随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向社会承诺严厉查处和严肃整顿。再试想一下我的五个案件全部被上级法院改判了,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想他一定会演变成为一个法治事件。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中央领导对信访工作三令五申的讲话精神和明确要求,我再一次请求尊敬的亓宗宝院长尽快接访我一次,就我的五个错案我本人愿意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精英团队来一次质证辩论,分清对错。(您的团队可由下列部门和人员精选组成:院领导、审委会、信访、纪检、五个案件合议庭的全体成员、等等参加。)如果经过质证辩论证明我指责错了,第一我会立即向您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道歉。第二我会立即关闭我的个人网站。第三我会立即撤销我的案件抗诉申请书和申诉状。

    二、我父亲何友高与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交换过错纠纷一案,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2010)鲁民再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再字第49号民事判决和(1999)临经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1998)临兰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817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均由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来原审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中院二审无故改判成错案,中院再审改判的更加荒唐错误。铁的事实证明法律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同儿戏,作为执法的法院这是多么严重的问题。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算是一般情况吗?这是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典型错误案件。我请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原告何立新、惠广生诉被告王士良砂塘合同纠份一案,(2008)临民一初字第58号。原合议庭主审法官尤宏杰在承办案件期间,分别参加双方当事人的宴请,受贿索贿的事实清楚。我先后写信给姚军(原民一庭庭长),李方民(原院长),亓宗宝院长反映。至今我没有得到任何回音,法官尤宏杰至今也没有得到任何处理。我再一次请求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指示有关部门,第一对尤宏杰违规违法的事实和行为对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对尤宏杰近五年来承办所有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代理律师进行问卷式调查和统计,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我相信会调查出大量的非常惊人的问题来。

    用事实和证据说明判决错误的理由:

    案件一、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亚翔水泥厂、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2001年6月29日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本案已开庭审理但未下达判决书。2003年4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 2003年12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宣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的裁定。但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下达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的裁定书。我偶然得知后书面申请尽快恢复审理尽快判决,然而主审法官孙家栋说由于人事调动,该案卷宗找不到了并说想办法给找,直到五年后的2008年5月份才找到,然后把案件转给民二庭并成立了新的合议庭由陈芳法官承办,经两次开庭审理。2011年3月16日历经九年零九个月终于下达了一审错误判决书。

    本案点评:法院以原告何立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为由,判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不予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错误的关键之处是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对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定。(原告的主要证据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出售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出售合同、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收到购买人赵培苓1733.235万元的收款收据、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收款挪作它用的去向明细。)原告的证据确凿、铁证如山,没有任何争辩的余地。

    案件二、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2009)临民一初字第33号。2009年2月24日在兰山区法院立案,并下达于2009年3月16日15时在银雀山法庭开庭的传票。 2009年3月10日无故把案件调到民一庭由林令强法官承办,2009年3月16日又调给民二庭由刘国良法官承办,2009年3月26日又调回立案庭,我问什么原因,刘国良和杨纪秀庭长说是院领导的安排,我问立案庭张朝霞庭长,张庭长说案件超过了兰山区法院诉讼标底五百万元的权限,须上呈中级法院。我的诉讼请求不足三百万元,当初立案是经过张朝霞庭长、陈克忠副院长、凌平副院长审查签字同意立案的,后经市人大上访总算是立了案,并且下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是2010年1月11日9时,然而到了开庭的前两天又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我多次请求尽快开庭,主审法官徐占理说领导正在协调你等着吧!拖至2010年11月1日才开庭审理,原告何立新两次信访和多次写信向院长反映久拖不判的问题请求尽快查明原因,直至2011年4月4日终于下达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判决书。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立新的诉讼请求。

    本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错误之处一是法院在审理过程和判决书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何立新有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情形。二是法院裁判必须依据法律明确的规定,而原则是法律的指导框架,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两个案件判决错误是明显的并且是发生在您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之后。

    案件三、原告何立新、惠广生诉被告王士良砂塘合同纠份一案,(2008)临民一初字第58号。砂糖承包合同违背了《矿产资源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砂塘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偏偏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并且错误的采信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前后出具两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范围内采砂数量相差12000立方米的证明。因此他们所出示的证明既不具有真实性,又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评估资质),所以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采信了明显虚假的证明。这个案件的审理程序更是严重违法,自2008年3月10日立案,由民一庭法官尤洪杰主审,在尤洪杰承办期间共计开庭五次,每次都是尤洪杰自己审理自己记录。后来原告发现在第一次的开庭笔录中补加了一份证明笔录,只有被告和被告代理人的签字,经阅卷查明是被告2008年12月8日提交的,因这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时间220天。第五次第六次笔录也没有原告的签字,并且原告也没有得到开庭通知,这三次开庭笔录是法官尤洪杰添加进去的,其目的不言自明,法官做假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原告书面向民一庭姚军庭长反映尤洪杰在审理案件期间,分别参加双方当事人的宴请并有受贿索贿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申请撤换主审法官尤洪杰,经姚军庭长调查落实后当日决定撤换,并且成立了新的合议庭由邹海波主审。2009年5月26日9点开庭后,法官邹海波书记员蔡明峰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在现场说看不出采砂的迹象。依照法律规定应采取勘验制图和勘验笔录,但是案卷中并没有。经过长达近两年的审理,2009年11月2日终于拿到了一个贪赃枉法的判决书。经了解虽然名义上撤换了主审法官尤洪杰,实际上这个案件的判决书还是尤洪杰写出来的,听起来不可思议但却是事实。

    本案点评:七点明显错误

     一、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买卖转让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卖方、转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砂塘承包合同无效是毫无疑问的。

    二、法院采信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前后出具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程序违法。因为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备鉴定资格。

    三、法院依据原告米荣勋诉被告宋健波承包砂糖经营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案号,(2006)沂民一初字第1646号。判决书中的评估额酌情确定为每立方米河砂为6元。本案原告何立新、惠广生诉王士良一案的案卷中,由被告王士良提交法庭的证据证实米荣勋与王士良2006年4月15日签定了承包砂糖合同,又于2006年5月20日签定了解除承包砂糖合同,解除承包砂糖合同案卷内可以查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合议庭、新合议庭法官明知原告米荣勋诉被告宋健波一案是个假案件,原告在庭审时也明确提出是个假案的情况下,还要使用这个假案的评估标准作依据。这素质这行为充分说明这些法官是多么的轻视法律和法纪,用胆大妄为,麻木不仁形容一点都不为过。

    四、原合议庭主审法官尤宏杰、审判长葛志龙,新合议庭主审法官邹海波,书记员蔡明峰分别到砂塘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未出具勘验鉴定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出具勘验鉴定报告,明显违法。

    五、法院判决原告采砂给被告造成18万元的损失明显错误。如果采砂造成损失应由国家追偿而不是赔偿被告,因为矿产资源是国家的而不是被告的,更谈不上给被告赔偿损失。

    六、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被告5万元的船款,是故意歪曲事实偏听被告的一面之词缺乏证据。本案是承包合同纠纷,而采砂船是买卖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明显超出了诉讼请求。

    七、本案法官尤宏杰承办案件期间枉法办案,分别参加双方当事人的宴请,受贿索贿的事实清楚。我先后写信给姚军庭长,李方民(原)院长,亓宗宝院长反映。至今我没有得到任何回音,法官尤宏杰也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案件四、上诉人何立新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临沂亚翔企业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借贷纠纷一案,(2009)临民一终字第1160号。这个案件与第一个案件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两个案件原告都是何立新,被告都是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和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
    二、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一样,都是判决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赔偿原告何立新的借款,都是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理由都是原告何立新没有证据证实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
    四、原被告双方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都是完全一致的。
    我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理由是,他以企业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身份,将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全部财产进行了三次恶意出售,并且实际收到了购买人赵培领1733.235万元的付款,而且原告提交法庭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的生效判决书(临民再初字10号)作为证据,该判决书明确记载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出售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过程中,一次得到出售款900万元。被告白沙埠镇人民政府提交法庭的证据《关于临沂亚翔水泥厂改制及财产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明确记载截止2002年4月临沂亚翔水泥购买人赵培岭共付给白沙埠镇人民政府1733.235万元的事实,但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何立新没有证据证实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为由,判决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这是非常明显的违背事实,对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定。

    本案点评:本案与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亚翔水泥厂、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错误判决的理由完全一致,法院以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立新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为由,判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不予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错误的关键之处是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对有效的证据不予认定。(原告何立新的主要证据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出售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出售合同、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收到购买人赵培苓1733.235万元的收款收据、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收款挪作它用的去向明细。)原告的证据确凿、铁证如山,没有任何争辩的余地。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汇报,对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制定和落实好相关政策、搞好相关制度顶层设计作出重要决策。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六个月内四次主持参加信访工作会议。周永康说,认真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改善民生, 以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为载体,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敞开大门接待来访群众,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带着感情和责任倾听群众呼声,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接访制度,真正让群众见得上面、说得上话、力戒各种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周永康强调,做好今年信访工作关键在狠抓落实。一要精心开展好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二要强化责任严格落实信访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我认为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积极主动转变对信访工作的消极观念。是顺应民意和新形势的要求,是智慧务实之举,是给您个人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分的好事。

    下面是摘自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六个月内四次主持参加信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2011年7月21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周永康说,认真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改善民生,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依 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全力化解信访积案,努力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真正让群众见得上面、说得上话、问题能解决。要毫不松劲地推进信访积案化解,落实责任,因案施策,多措并举,确保实现预定目标。

    2011年11月16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京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督促检查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周永康说,今年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方面汇报,对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制定和落实好相关政策、搞好相关制度顶层设计作出重要决策。周永康强调,要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要以市、县两级领导干部和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等方式进行。要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带着感情和责任,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重点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上下功夫,力戒各种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

    2011年12月6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浙江宁波出席全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总结运用成功经验,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落实领导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明年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为载体,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敞开大门接待来访群众,深入农村、社区、企业了解社情民意,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周永康强调,领导干部接访必须立足于解决问题,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带着感情和责任满腔热情地接待来访群众,把群众反映问题的来龙去脉搞清楚,把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搞明白,把问题的症结搞准确。要抓住“事要解决”这个关键,不仅要自己动手办、交付相关方面办,还要加强督导检查,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真正得到妥善解决。对来访群众,要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多同群众讲感情、讲道理,做好政策宣传、法制教育、解疑释惑、疏导情绪的工作,切实把接待来访的过程变成团结群众、凝聚民心、提高工作水平、增进群众感情的过程。要把化解信访积案作为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的重要任务,完善和落实领导包案制度,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防止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对中央出台的各项惠民政策,要确保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惠及每个相关人员。

    2012年1月13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信访工作。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新形势下保持党的纯洁性,保持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群众工作,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周永康强调,做好今年信访工作,关键在狠抓落实。一要突出重点抓落实。精心开展好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二要强化责任抓落实。严格落实信访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三要发挥优势抓落实。四要转变作风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放在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多办雪中送炭、排忧解难的实事。要带着感情认真办理群众每一封来信、依法文明接待群众每一次来访,尽职尽责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五要依法依规抓落实。认真落实《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切实维护群众信访权利。

 

 

信访人:何立新

                                    20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