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亓宗宝院长的第八封信

作者:admin 时间:2014-12-22 点击:251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亓宗宝院长

我叫何立新,2014年6月30日我给您写了第六封信,您收到后对我反映的问题安排王冠龙庭长于2014年7月7日给我反馈了处理意见。王冠龙庭长说亓院长看了我的信后非常重视,对反映的问题亲自作了以下安排。

第一、要求审监庭李庭长和案件承办人刘华东对何立新诉白沙埠镇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一要公正审理,二要尽快结案并且强调不要超审限。

第二、要求审管办对我未改判的两个案件进行评查。

    第三、要求纪检组对涉及我案件的承办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调查处理。

时隔八十多天您安排的以上三个问题没有任何进展,于是2014年9月22日我给您写了第七封信。王冠龙庭长电话里说亓院长这次高度重视,马上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了督办。

    现况如下:

    一、申诉人何立新与被申诉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

2014年10月20日审监庭李庭长、案件承办人刘华东,在刘华东办公室给我看了何立新诉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准备下达。我看完后刘华东问我老何有什么看法和意见吗?我说有:第一案件严重超审限我有意见。早在2013年11月2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的裁定书。虽然此次改判白沙埠镇政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注明:原判决白沙埠镇政府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我认为还是作出了明显的错误判决。因为判决书载明判决白沙埠镇政府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60万元不够我的实际执行金额,如果现在进行执行本息应该在300万元以上。我提交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白沙埠镇政府以出售亚翔水泥厂的方式实际收到购买人交付的出售款2400余万元。我当场与李庭长和刘华东质证了案卷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庭长和刘华东发现存在认定收款金额证据上的失误。刘华东说案卷看了好几遍看的头痛,并且说由于个人水平所限也可能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李庭长说我们再研究一下。(主要证据质证意见附后)最终采纳了我的建议暂停下达判决书,好好研究一下尽快给领导汇报再作决定。2014年10月28日我电话问李庭长研究了吗,李庭长说马上安排。2014年11月3日我电话问李庭长研究了吗,李庭长说研究了意见不一致你再等几天。我安排我们庭的刘玉桓庭长从头到尾再琢磨琢磨看看,他是专门分管民商事的。2014年11月5日我电话问李庭长,李庭长说老何你先别急我们内部的看法对你更有利一些,统一统一意见再给刘院长汇报一下,你再坚持几天。2014年11月12日我电话联系李庭长,李庭长说案子有了比较大进展,昨天白沙埠镇政府派人过来了。我们两个庭长和刘华东一块给他们谈了,这个案子一旦出现大的变动对他们不利,主要还牵扯到其他的案件。他们要了你的电话号码会主动给你联系,回去马上给一把手汇报拿出个妥善的解决办法。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我们一个星期之内给你出结果。我说下个星期一或者星期二再给你电话联系,李庭长说好。到了约定的时间我三天两头打李庭长电话李庭长就是不接电话。我打刘华东和刘玉桓的电话请二位转告李庭长回电话李庭长也不回,现已失信失联四十多天。

现在看来您的要求和督促是他们没有真正当回事,严重超审限。现在又做当事人双方调解工作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014年10月20日准备下达的错误判决书,充分说明审监庭的工作极不认真、极不细致、极不公正、极不负责、极不严肃。请您责令审监庭限期作出公正判决。追查超审限的原因,到底是谁干扰此案。

二、纪检组对涉及我案件的承办人尤洪杰法官受贿索贿事实的调查情况。

2014年10月23日纪检组郑组长和书记员在郑组长办公室,调查我和惠广生反映法官尤洪杰承办我的案件期间接受两次宴请和收受购物卡2000元,一年后(2009年4月16日)开庭时退卡的经过并且作了笔录。当时还反映退卡时我们的代理律师闫柄涛也在现场。另外还反映2009年4月16日我和惠广生写信给原民一庭姚军庭长反映尤洪杰办案不公,接受宴请和受贿索贿的事实。请求撤换尤洪杰法官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给姚军庭长的信附后)2009年4月17日我打姚军庭长电话,姚军庭长说撤换了尤洪杰,已经组成了新的合议庭由邹海波承办你的案件。2014年11月10日我打电话问郑组长处理结果,郑组长说我们给闫柄涛做了个笔录。闫柄涛说他不知道送卡的经过但是知道退卡的经过。我们也问了姚军撤换尤洪杰的情况,姚军说记得有这个事情。最后怎么处理要由院领导决定。现在到了您该做决定的时候了。

三、审管办评查我的其他两个案件请您尽快指示限期审查立案。

    审监庭审理我诉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0日已经作出了改判判决书,只是在认定金额上出现了不该出现的失误,近期作出正确的改判判决是一定的。我诉白沙埠镇政府的另一个案件和审监庭审理的案件原告是我,被告是白沙埠镇政府。改判白沙埠镇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主要证据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另外一笔借款。所以改判一个案件另一个案件就得必然改判。我诉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此案是法院领导滥用权利严重插手干预造成的错案,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您对这两个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按照院长发现尽快指示审查立案。并且要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到底。

本月是您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全面工作四周年,四年间我给您写了八封信反映我的五个错案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您至今一个问题也没有解决,实在是令人失望和遗憾。对照以上三个问题的处理情况就可以判断当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与习近平、李克强、刘云山、王岐山等中央领导自十八大以来的讲话和要求存在着巨大差距。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肃纪,严格要求各级领导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连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而推动了党风政风和工作作风从根本上发生了巨大转变。唯有您治下的临沂两级法院处惊不变,我行我素。近期我发现还有继续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顶风违法违纪的法官礼照收,宴照赴,卡照拿,钱照要。已经到了麻木不仁无法控制自己收手的程度。查处法院系统的这些腐败分子我认为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法院系统的腐败分子有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受贿索贿的机会多,次数多,人数多。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还有的腐败法官和律师长年合作,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查处这些腐败分子可以从这些腐败法官承办的案件当事人着手调查,因为有的个别腐败法官已经到了雁过拔毛程度,我相信一定会有大量的受害当事人站出来作证。另外可从这些腐败分子的高消费查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查起,生活作风查起。总之您主政四年没能扭转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存在的歪风邪气,没能查处或者刹住腐败法官受贿索贿的犯罪行为。这也正是导致您改革改不动,说话没人听的主要原因。

我认为错案的主要根源是司法腐败造成的,司法腐败又是监督管理不严造成的。监督管理不严又是由于领导缺乏责任意识和领导能力造成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这对司法战线上的改革者来说是个春天的开始,是历史性的机遇是最强劲的东风。您本来就带着司法改革的梦想和各级领导对您的殷切期望来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您现在就站在机遇和危机并存的十字路口,请您作出明智的抉择。最后请您对于我的以上三个问题在本月底之前给我一个满意的处理意见,否则我将在新年到来之际,采取实名举报和网络媒体曝光的措施。四年间前七封信并没有真正打动您的心,所以这次我也并不抱太大希望。四年间您安排三拨人敷衍我,我关闭了我的错案多多网,婉拒了记者的采访报道,您的承诺您的安排您的督办最终还是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四年间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折磨,我还能相信您吗,我对您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我准备实名举报我认为我心安理得。我相信今天的中央人民政府对于实名举报的问题一定会调查处理的,我坚信我的五个错案和四年间给您的八封信是一定能够说明问题和解决问题的。

 

另外再给您提以下三点建议:

1、识人用人存在失误和严重错误。在我的五个错案当中,其中有两个案件承办人分别担任我的两个案件的主审法官,现已分别被您提拔重用到了县区法院当了一把手院长。而这两个人承办的案件现在已经被改判,应该按照错案追究制度追究他们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过去的这四年我认为您在识人用人方面存在失误,不该用的用了应该用的却没有用。应该提拔重用像王冠龙庭长这样认真负责任的人才。应该把不干实事不听院长指挥的假大空,不拘一格调离领导工作岗位。

2、对于审判工作应该加强学习科学管理侧重调解。在以前的信中我曾建议过,没有引起您的重视。例如审监庭审理的我与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完全可以当庭宣判,可以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建议您研究一下此案,验证一下我的建议是否可行)因为这个案件非常简单,争议的焦点就是有没证据证明白沙埠镇政府转移资产的事实。只要抓住这一要点,合议庭开庭之前温习一下功课。开庭时如果没有出乎意料的证据出现,就完全可以当庭宣判。况且此案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案卷材料比较齐备一目了然。然而这个案件到本月二十五日来临沂就是一周年,这么简单的案件办的如此没有效率如此没有质量如此没有水平。总之这是个简单的案件也是个小的问题,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就成了一个大问题呢,这样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说起来丢人呢。

3、信访工作至今缺乏科学实用的管理办法。多年以来信访量一直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领导轻视,责任不明互相推诿造成的。我建议每天安排信访接待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要耐心详细了解清楚案件的症结所在。对简单的案件要当场当天解决。对复杂疑难的案件要由接访负责人报请院长组织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决定。再由院长指定具体由那一个人负责处理一包到底,并且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限定处理时间。到了限期日没有处理完毕的案件由处理信访案件的承包人在限期日到来之前直接向院长说明原因,而不是到期之后院长找承包人。到期没有处理完毕又没有向院长说明原因的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应责任。我认为什么时候没有群众上访了,法院的工作就真的做好了。我想这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我相信会有这一天。

此致

                                  信访人:何立新

                                  201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