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亓宗宝院长的第九封信

作者:admin 时间:2015-12-29 点击:279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亓宗宝院长

我叫何立新,自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四年,我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判决的五个民事错案,经过十几年的申诉到目前为止,业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了三个错案,为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肆佰陆拾万元。事实充分证明这是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错案。

具体错案事实和错案背后曝露出的问题如下:

一、我(何立新)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诉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还款协议纠纷重审一案。

此案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多次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有必要陈述细节。这个重审错案是您接到我的第六封信后亲自安排的,在您的办公室您当面要求审监庭李洪雨庭长和承办人刘华东法官,要公证审理尽快判决,不要超审限。接到我的第七封信后又进行了督办,接到我的第八封信后再次督办并且按照我的请求限期判决的。

本案早在2001年6月29日就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当年由经济庭孙家栋法官承办,案件很快开庭审理完毕,但是迟迟不予判决。

当时的错误是严重超审限,审而不判。                                     

2002您8月2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申请。2003年4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2003年12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破产的裁定。但是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何立新送达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的裁定书。我偶然得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亚翔水泥厂的破产裁定后,书面申请恢复审理请求尽快判决。然而承办法官孙家栋说由于人事调动,该案卷宗找不到了并说想办法给找。

错误之一、未按法定程序下达中止审理裁定书和恢复审理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错误之二、案卷居然丢失了五年多,明显严重失职渎职。

直到2008年5月份孙家栋才给找到案卷,然后把案卷转到民二庭并成立了新的合议庭由陈芳法官承办,经开庭审理完毕后又进入了长期的审而不判期。2011年3月10日我写信向您反映,在您的督办下终于下达了判决结果错误的一审判决书,此案自立案至判决长达九年零九个月。

新合议庭的错误:

一是判决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二又是一段近三年的超审限。

后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提审后依法裁定撤销(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次重审本应得到公证审理和公证改判,却又一次被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办成了错案。从重审立案到开庭再到判决依然存在着明显的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和事实,依然存在严重超审限的问题。

主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领导插手干预、超审限等问题。

2014年10月20日,审监庭李洪雨庭长、承办人刘华东法官,在刘华东办公室给我看了我(何立新)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诉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协议还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准备下达。我看完后刘华东问我有什么意见?我说有,虽然此次重审改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但是我认为判决结果明显错误。因为我提交的证据足以能够证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以出售亚翔水泥厂的方式,实际收到出售款2344.903208万元,依法应当判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2344.90320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的建议是暂停下达判决书,及时发现错误能够及时纠正。李洪雨庭长说判决书都给你看了错了也没办法,这是审委会研究通过的。我当时与李庭长和刘华东质证了案卷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在证据面前李庭长和刘华东无力辩解。刘华东说案卷看了好几遍看的头痛,并说由于个人水平所限也可能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李庭长说我们再好好研究一下尽快给领导汇报,最终采纳了我的建议暂停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年10月28日我电话问李庭长研究了吗,李庭长说马上安排。2014年11月3日我电话问李庭长研究了吗,李庭长说研究了意见不一致你再等几天,我安排我们庭的刘玉环副庭长从头到尾再琢磨琢磨看看,他是专门分管民商事的。2014年11月5日我电话问李庭长,李庭长说老何你先别急我们内部的看法不一致,似乎对你更有利一些,统一统一意见再给分管领导汇报,你再坚持几天。2014年11月12日我电话联系李庭长,李庭长说案子有了比较大进展,昨天白沙埠镇政府派人来了。我们两个庭长和刘华东一块给他们谈了,这个案子一旦出现大的变动对他们不利,主要还牵扯到其他的案件。他们要了你的电话号码会主动给你联系,回去马上给一把手汇报拿出个妥善的解决办法。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我们一个星期之内给你出结果。我说下个星期一再给你电话联系,李庭长说好。到了约定的时间我三天两头打李庭长电话,李庭长就是不接。我打刘华东和刘玉桓的电话请二位转告李庭长回电话,李庭长也不回。于是我于2014年12月22日给您写信反映,请您限期判决。2014年12月31日我收到了判决书,其判决结果还是明显错误。此次改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792.32614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2014年10月20日准备下达的判决书,判决结果是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判决结果虽然有所提高但是还不到位,明显不够公正。

此案重审期间我给您写了三封信,即:第六第七第八封信。您也确实调度过督办过,并且安排原立案庭王冠龙庭长给我反馈您对此案的处理意见,王冠龙庭长说您收到信后非常重视亲自安排。在您的办公室您当面要求审监庭李洪雨庭长和承办人刘华东法官,要公证审理尽快判决,不要超审限。我也相信这是您的本意,然而他们阳奉阴违,不以为然。整个审理和判决过程根本就没有党纪国法意识和观念,最后还是作出了明显的错误判决。

2015年10月17日我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鲁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此案是我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不服上诉后作出的公证改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23449032.0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证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错误,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结果相差1552万余元。

本案历次判决结果: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立新借款762921.4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6月5日起按月利息千分之十八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重审判决如下:

一、原审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立新借款762921.4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6月5日起按月利息千分之十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在其处置7923261.42元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再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在其处置23449032.0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点评:

一、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立新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重审先是改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其处置160万元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又改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其处置792.326142万元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在其处置2344.903208万元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和重审两次判决结果,都是经过审委会研究通过作出的。审委会三次研究作出了三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事实充分证明审委会存在及其特别重大的问题。

二、一审期间明显存在玩忽职守,丢失卷宗和超审限的问题。重审依然存在超审限的问题、明显存在领导插手干预审理和判决的问题、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明显错误。重审开庭时就连被告白沙埠镇政府代理人房庆良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代理手续的情况下还允许出庭答辩和举证质证。

三、本案长达十五年之久才得以公正改决,这是人为故意造成的错案。这些滑头法官腐败法官无能法官是司法队伍的耻辱,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形象,是司法改革的绊脚石。给国家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给我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应该认真调查严肃处理,追究所有涉案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体责任。

二、原告何友高(父亲何友高委托何立新代理本案)诉被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结算纠纷一案。

本案历次判决结果如下: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1998)临兰经初字第61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商业银行赔偿原告何友高经济损失28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临经终字第308号。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1998)临兰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临沂市商业银行赔偿被上诉人何友高经济损失1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再字第49号。

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1998)临兰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临经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何友高的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再字第58号。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再字第49号民事判决和(1999)临经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1998)临兰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本案点评:

这是由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错案,我申诉长达十一年之久的才得以公正改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能够充分证明一审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而更加荒唐的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友高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本来判决正确二审和再审故意改判成错案,如此典型的枉法裁判错案不追究承办法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那就是亵渎法律就是失职渎职,不作为。

三、原告何立新、惠广生诉被告王士良砂塘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临民一初字第58号。

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惠广生、何立新与被告王士良之间的砂塘承包合同超出高丕吉采砂证许可范围的部分无效,有效部分予以解除。

二、被告王士良返还原告惠广生、何立新砂塘承包款32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惠广生、何立新赔偿被告王士良采砂经营损失18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三、驳回原告惠广生、何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36号。

民事调解如下:

一、王士良向惠广生、何立新当庭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二、本协议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案点评:

一、本案判决砂塘承包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买卖转让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卖方、转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据这个明确的法律规定,砂塘承包合同应该判决全部无效。

二、法院采信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前后出具两份相互矛盾的书面证明,程序违法。因为沂南县河砂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备鉴定资格。

三、原合议庭承办人尤洪杰、葛志龙和新合议庭承办人邹海波、书记员蔡明峰分别到砂塘现场进行了勘验但是并未出具勘验鉴定报告,明显违法。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出具勘验鉴定报告。

四、本案判决原告采砂给被告造成18万元的经济损失明显错误。其一如果原告采砂造成损失应由政府部门追偿而不是赔偿被告,因为矿产资源是国家的而不是被告的,谈不上给被告赔偿损失。其二本案判决原告采砂给被告造成18万元的经济损失,是依据沂南县人民法院(2006)沂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评估价格。此案是沂南县人民法院故意捏造的假案,其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此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因此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才得以调解改判,为我当庭挽回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我的错案多多网站目录中改判相关假案就是被沂南县人民依法法院裁定撤销的(2006)沂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其立案、审理、判决,难以置信)。

五、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被告5万元的采砂船款,是故意歪曲事实偏听被告的一面之词,缺乏证据支持。本案是砂塘承包合同纠纷,而采砂船系买卖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明显超出了本案的诉讼范围。

六、造成错误的主要原因,本案开始是由法官尤洪杰承办的。尤宏杰法官承办本案长达一年多,先后五次开庭审而不判。尤洪杰法官庭外背着原告分别与被告和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作了两个对原告不利的伪证笔录其程序违法,性质比较恶劣。期间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宴请,受贿索贿,枉法办案的事实和细节我写信向原民一庭姚军庭长反映。姚军庭长接到我的信后第二天就解散了合议庭撤换了尤洪杰,并立即安排组成了新的合议庭由邹海波法官承办。据我所知虽然名义上换了承办人,但是判决书还是尤洪杰制作的。现纪检组已经查明尤洪杰承办案件期间接受当事人宴请和受贿索贿的事实,纪检组郑组长说至于怎么处理要等院领导决定。

四、我的其余两个错案希望尽快立案审理和公证改判。

一、我(何立新)诉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的另一个民事案件。此案一定会改判,因为一是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新证据。二是我诉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诉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的这两个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相同、被告相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的原因和理由相同,不同的只是欠款金额和欠款时间。所以这两个错案改判其中之一另一个案件必然改判,你懂得。

二、原告何立新诉被告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案(2009)临民一初字第33号。

其判决主要有以下错误:

1、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原判决违反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及规定。

3、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4、原判决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早在2011年12月21日,您安排石东风副院长和滕厚峰副庭长接访我时,我就提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再审本案(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次写信再次请求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行使院长权力对本案再审,并且希望您担任再审合议庭的审判长,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倡和支持的新举措。

五、关于我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白泉民院长实名举报亓宗宝院长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2015年6月20日,我写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白泉民院长实名举报亓宗宝院长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同时写信通报给省级以上有关领导,已达公开监督之目的,不知什么原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任何人给我联系。近期我才得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每月都有院长接访日,我准备2016年1月6日院长接访日这一天前去核实和再次举报。今后我将加快网络实名举报和媒体曝光的措施和力度,我相信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就会有人与我联系,给白泉民院长的举报信附后。 

以上错案事实和问题您已经非常清楚,请您履行院长和党组书记的职责。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我所反映的问题不仅是业务上失职渎职不作为的问题,而是摆在你面前的政治问题原则问题纪律问题。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姓党,每一个党员和每一个党组织都要对党绝对忠诚,这是党章赋予每一个共产党员的神圣职责和使命。对党的事业不忠诚,是不讲政治不讲规矩不讲担当不讲责任的具体表现。法院是国家的重要机器,法院性法,法院不法是个特别严重的问题。

五年以来我九次写信向您反映我的五个错案问题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可是您一个问题也没有真正解决,每次接到信后您都会安排处理,但是中间都没有监督和检查,之后也不要结果,最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您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作风的真实写照。例如您安排审管办评查我的五个错案问题。例如您安排纪检组调查尤洪杰承办案件期间接受当事人宴请和受贿索贿的问题。例如督办的我与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还款协议纠纷重审一案。此案对于一般水平的法律工作者来说一看就明白这是一个明显的错案,案件简单到只是走个法律程序而已。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抓住发回重审的机遇借此台阶纠正错案,从而减少错案造成的不良影响。我在第六封信中请求您务必参案审委会对此案的研究,可是您没有参加。如果您参加的话您也绝对不会容忍重审期间前后两个月就研究出来两个错误的判决结果,总之还是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您主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工作现已超过了五周年,带出这支无法无天的队伍与您在媒体上对外宣传的学识和形象极不相称。

这次写信距上次写信不知不觉又是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又不断发现了一些违规违纪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办案,违反八项规定的新问题。这说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水平依然没有变化和提高。每周一次的院长接访日改为每月一次集中接访是比较失败的,是不现实的。鉴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量较大,我建议从现在开始安排一名副院长轮流值班天天坐镇接访。根据信访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由值班副院长安排第一接访人接访群众,第一接访人要对信访案件负责到底。绝对不允许第一接访人推诿,绝对不允许第一接访人不接当事人的电话,绝对不允许第一接访人不接见当事人。作为院长每月要至少参加两次接访,月底要汇总排查信访情况,对案情复杂的案件要进行论证合理调度,指定由谁负责,限期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信访案件中发现冤假错案和造成冤假错案的真正原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信访人的冤屈和疾苦。只有院长真抓实干的对待信访工作,法官才不敢违规违纪违法办案。只有真心实意的为冤假错案的当事人纠正错案才能体现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信访问题。

请求:

一、再一次请求您亲自接访我本人,根据您的情况安排约访时间。

二、请求您对我的其余两个错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立案再审。

三、请求对于故意造成三个错案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对于错案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四、请求对于尤洪杰法官违规违纪和违法办案的事实进行严肃处理。

如果像以前那样安排您的属下敷衍了事,我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人民网留言板,向各级领导实名举报。我将加快速度通过微博微信网络媒体曝光,邀请记者采访报道。我相信网络和媒体的力量,现在我已经认识到网络举报比写信举报更受欢迎,并且可以随时查看受理流程。

此致

 

                                  信访人:何立新

                                  手机:18953933002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