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两个错案必需改判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14-12-30 点击:253

 我诉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01)临经初字第161号。已经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我诉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政府借款纠纷的另一个案件。 即:上诉人何立新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

    案号:(2009)临民一终字第1160号。

    因为这两个案件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两个案件原告相同都是何立新,被告相同都是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和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    二、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同,都是判决被告山东临沂亚翔水泥厂赔偿原告何立新的借款及利息,都是驳回原告何立新对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理由相同,都是以原告何立新没有证据证实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对该企业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为由。    四、原被告双方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提交法庭的主要证据相同,不同的是两笔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

    所以改判这两个错案当中的一个错案另一个错案就会必然改判,我相信改判此案没有任何困难和障碍。

    我诉被告临沂市房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09)临民一初字第33号。

    本案于2009年2月24日在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下达于2009年3月16日15时在兰山区银雀山人民法庭开庭的传票。 2009年3月10日无故把案件调到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由林令强法官承办,2009年3月16日又调到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由刘国良法官承办,2009年3月26日又调回立案庭。我问什么原因,刘国良和杨纪秀庭长说是院领导的安排,我问立案庭张朝霞庭长,张庭长说案件超过了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标底五百万元的权限,须上呈临沂市中级法院审理。我的诉讼请求不足三百万元,当初立案是经过张朝霞庭长、陈克忠副院长、凌平副院长审查签字同意立案的,后经市人大上访总算是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了案,并且下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是2010年1月11日9时,然而到了开庭的前两天书记员又电话通知开庭时间有变,什么时间开庭另行通知。我多次请求尽快开庭,主审法官徐占理说领导正在协调你等着吧!拖至2010年11月1日才开庭审理,我两次信访和多次写信向院长反映久拖不判的问题请求尽快查明原因,直至2011年4月4日才终于下达了一个错误的判决书。

    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立新的诉讼请求。

    本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错误之一、本案在审理过程和判决书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何立新有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证据。  

    错误之二、法院裁判必须依据法律明确的规定,而原则是法律的指导框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所以本案判决并无证据证实原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法律确实错误,必须依法立案再审依法纠正改判。

    主要存在四点明显错误:

    一是明显存在法院领导滥用权利插手干预立案、审理和判决的事实。

    二是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三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四是明显缺乏证据支持。